裁判要旨
迁出注册地址是企业变更登记事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不属于人民法院职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当事人就该诉求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案例简介
王某与产权人陈某签订《商铺租赁协议》,约定王某承租陈某的商铺用于企业经营,并约定:若协议解除,崇明招商,王某应在5天内将公司注册地址迁出,若逾期,王某按每天200元向陈某支付违约金。其后王某即利用该商铺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并经营。一段时间后,双方解除了租赁协议,但王某却一直未到登记机关办理注册地址迁出手续。当陈某又把商铺租给新租户时,才发现其商铺地址仍被王某的公司作为登记注册地址,致使登记机关无法给新租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新租户便向陈某提出解除租赁。陈某遂诉之法院,要求王某将注册地址迁出并支付200元/天的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1、王某向陈某支付违约金,园区招商,自协议解除后第6天至王某将公司注册地址从陈某商铺迁出之日止,崇明招商,按200元/天计算;2、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中,陈某的诉讼请求有两项:1、要求王某将其公司注册地址从商铺地址迁出;2、要求王某支付未及时迁出注册地址的违约金。
关于陈某要求王某迁出注册地址的诉讼请求。首先,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迁出注册地址是企业变更登记事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不在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内;其次,基于本项诉讼请求涉及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职权,若人民法院在没有接收地点的情形下判令被告强行迁出,将会导致案涉企业成为没有住所地的商事主体,显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法执行该判决,因此注册地址的迁出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综上,股权分红,人民法院对于该类诉讼请求的处理原则一般为:出租人请求承租人迁出注册地址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般不予处理该诉讼请求。
关于陈某要求王某支付未及时迁出工商注册地址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论是基于新承租人办公的需要,还是基于陈某与王某之间租赁协议的约定,陈某均有权要求王某尽快迁出,如果王某拒不迁出,则需向陈某支付违约金。
风险防范建议
1、作为出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迟延、拒不迁出、注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的违约责任。
2、作为承租方,也应遵循诚信原则,在租赁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迁出所占用他人房屋的注册地址,以免给出租方、自己或他人造成损失。
3、同时,承租方在出租方要求明确约定迁出、注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的情况下,可以与出租方约定迁出、注销的合理期限,以及合理期限内仍不能迁出的除外免责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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