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分公司《关于设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县支公司的请示》(辽阳光产〔2021〕231号)收悉。经审查,金融投资,现批复如下:
抚银保监复〔2022〕10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设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县支公司的请示》(辽阳光产〔2021〕231号)收悉。经审查,崇明开发区,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公司筹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县支公司。
二、你分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限售股,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分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私募基金,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抚顺监管分局
特别注明:本文《抚顺银保监分局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筹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县支公司的批复》属于政策性文本,具有一定时效性,如政策过期,需了解精准详细政策,请联系我们,帮助您了解更多“股份公司注册”政策;本文为官方(股权投资持股平台、减持、股权转让入驻开发区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原创文章,转载请标注本文链接“https://www.chigupingtai.com/qiye/gufen/”和出处“持股平台招商”,否则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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