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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募基金的世界里,每一次交易都如同一场精心策划的冒险。在这看似光鲜亮丽的背后,却隐藏着无数合同纠纷的暗流涌动。当这些暗流涌动演变成汹涌的洪水,私募基金交易管理办法中的仲裁程序便成了化解风波的神秘利器。今天,就让我们揭开这神秘面纱,一探究竟!<

私募基金交易管理办法对基金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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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程序的启动

私募基金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基金合同纠纷的仲裁程序,应当由当事人一方提出仲裁申请。仲裁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仲裁申请事项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3. 仲裁申请符合法定形式。

一旦仲裁申请符合上述条件,仲裁程序便正式开启。

二、仲裁庭的组成

私募基金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

2. 具有丰富的金融、投资、私募基金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

3. 公正、公平、独立。

仲裁庭的组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当事人自行选定仲裁员;

2. 当事人未能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3. 仲裁员有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三、仲裁程序的进行

私募基金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仲裁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开庭审理:仲裁庭在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

2. 证据交换: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

3. 证人出庭: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4.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陈述自己的主张。

5. 仲裁庭裁决:仲裁庭在审理结束后,应当作出裁决。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

私募基金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仲裁裁决具有以下效力:

1.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2. 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

3. 仲裁裁决具有公示力,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仲裁费用的承担

私募基金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现实操作中,仲裁费用的承担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费用的承担方式,以避免后续纠纷。

私募基金交易管理办法中的仲裁程序,犹如一把锋利的剑,守护着私募基金市场的和谐与稳定。在这神秘仲裁程序的背后,却隐藏着无数细节与技巧。上海加喜财税(官网:https://www.chigupingtai.com)作为专业财税服务机构,致力于为私募基金提供全方位的解决方案。我们深知仲裁程序的重要性,愿与您携手共进,化解私募基金交易中的种种纠纷,共创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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