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书名称及签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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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协议书名称:合伙私募基金内部争议诉讼协议书
2. 签署方:所有合伙人(或股东)及基金管理人
二、协议书目的
1. 明确合伙人之间在基金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解决机制。
2. 规范争议解决程序,保障基金正常运营。
3. 避免因争议导致的法律诉讼,降低成本和风险。
三、争议范围
1. 合伙人之间关于基金投资决策的争议。
2. 合伙人之间关于基金管理、运营、分配等方面的争议。
3. 合伙人之间关于退出机制、利润分配等方面的争议。
四、争议解决程序
1. 内部协商:争议发生后,合伙人应首先进行内部协商,寻求和解。
2. 协调委员会:如协商无果,可成立协调委员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负责调解争议。
3. 仲裁:如协调委员会调解失败,可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 诉讼:如仲裁失败,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争议解决原则
1. 公平原则:争议解决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2. 合法原则:争议解决应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3. 快速原则:争议解决应尽量快速,避免影响基金运营。
4. 经济原则:争议解决应考虑成本效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六、争议解决费用
1. 内部协商:费用由争议双方承担。
2. 协调委员会:费用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3. 仲裁: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或根据仲裁机构规定分担。
4. 诉讼: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或根据法院判决分担。
七、协议书生效及修改
1. 本协议自所有合伙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的修改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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