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旨在明确基金代销公司与私募基金投资者之间在私募投资收益分配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争议解决机制,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通过签订本协议,双方同意在发生争议时,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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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议主体
1. 甲方:基金代销公司,以下简称代销公司。
2. 乙方:私募基金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
三、争议范围
1. 争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投资收益的分配比例、分配时间、分配方式等。
2. 争议涉及代销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履行情况,包括基金投资决策、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
3. 争议涉及投资者与代销公司之间的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
四、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
1. 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进行仲裁。
2. 仲裁规则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3. 仲裁地为北京市。
五、仲裁程序
1. 争议发生后,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2.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组成仲裁庭。
3. 仲裁庭应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仲裁程序,并作出仲裁裁决。
4.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六、仲裁费用
1.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或由仲裁庭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决定。
2. 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庭费用、仲裁员费用、仲裁秘书费用等。
3. 双方应在仲裁程序开始前预交仲裁费用。
七、保密义务
1. 双方对本协议及其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2. 仲裁程序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双方均应予以保密。
八、协议生效与终止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自生效之日起计算。
3. 协议期满前,双方可协商续签。
九、其他
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2.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或终止,均需双方书面同意。
3.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通知与送达
1. 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送达对方指定的地址。
2. 通知自送达对方之日起生效。
十二、不可抗力
1.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困难的,双方应相互理解,并协商解决。
2.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
十三、协议附件
1. 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合同、投资协议等。
2. 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协议签署
1. 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 签署本协议的授权代表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五、协议解释
1. 本协议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不构成协议内容的解释。
2.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
十六、协议附件
1. 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合同、投资协议等。
2. 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协议签署
1. 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 签署本协议的授权代表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八、协议解释
1. 本协议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不构成协议内容的解释。
2.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
十九、协议附件
1. 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合同、投资协议等。
2. 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协议签署
1. 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 签署本协议的授权代表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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