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
被告:XX基金代销公司(以下简称代销公司)
案由:私募投资收益分配争议
二、争议事实
1. 张三于2018年5月向代销公司投资人民币100万元,购买其代销的某私募基金产品。
2. 根据双方签订的《私募基金合同》,代销公司承诺按照基金净值增长的一定比例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3. 自2018年6月起,张三陆续收到代销公司分配的收益,但自2020年6月起,代销公司未再向张三分配收益。
4. 张三多次与代销公司沟通,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但代销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5. 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代销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
三、诉讼请求
1. 判令代销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张三分配收益。
2. 判令代销公司支付逾期收益分配的违约金。
3. 判令代销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法院审理
1.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私募基金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代销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未分配收益的原因,故法院认定代销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3. 法院根据《私募基金合同》的约定,判决代销公司向张三分配收益。
五、判决结果
1. 判令代销公司向张三分配收益,具体分配比例及金额由法院根据基金净值增长情况确定。
2. 判令代销公司支付逾期收益分配的违约金,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判令代销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六、判决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七、判决意义
本案判决对于规范基金代销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提醒投资者在投资私募基金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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