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持股平台转让过程中,甲乙双方因股权转让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甲方向乙方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后,乙方以未收到全部款项为由拒绝办理股权转让手续。随后,甲方将乙方诉至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乙方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并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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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乙方存在违约行为,遂作出裁决:乙方应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并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乙方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三、执行异议
乙方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仲裁裁决存在以下问题:
1. 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2. 仲裁裁决适用法律不当;
3. 仲裁程序违法。
四、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乙方的执行异议后,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法院认为:
1. 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基本准确,乙方提出的认定事实错误的主张缺乏依据;
2. 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乙方提出的适用法律不当的主张缺乏依据;
3. 仲裁程序合法,乙方提出的仲裁程序违法的主张缺乏依据。
五、驳回执行异议
基于以上审查结果,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乙方的执行异议,维持仲裁裁决。
六、裁决变更
乙方不服法院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 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基本准确,但部分事实认定存在瑕疵;
2. 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但部分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3. 仲裁程序合法,但部分程序存在瑕疵。
基于以上理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变更仲裁裁决,要求乙方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并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但将部分股权转让款支付期限延长。
七、执行与履行
乙方在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生效后,履行了股权转让手续并支付了剩余股权转让款。至此,持股平台转让合同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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