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的海洋中,私募基金如同隐藏在暗潮中的珍珠,闪耀着诱人的光芒。在这片神秘的海域中,设立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并非易事,其中合伙人资格的限制如同无形的礁石,触之即痛。今天,就让我们揭开这层神秘的面纱,一探究竟。<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设立合伙人有哪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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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人资格的门槛

1. 严格的身份限制

在设立有限合伙私募基金时,合伙人的身份至关重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合伙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3)其他组织。

2. 严格的职业限制

除了身份限制外,合伙人的职业背景也是一道关卡。以下人员不得成为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合伙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3)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人员;

(4)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合伙人。

二、合伙人资格的审查

1. 审查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设立有限合伙私募基金时,需提交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审查机构将对身份证明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2. 审查合伙人的职业背景

审查机构将对合伙人的职业背景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如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将不予批准。

三、合伙人资格的变更

1. 合伙人资格的变更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 合伙人资格的变更需向审查机构备案。

四、合伙人资格的终止

1. 合伙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自愿退出和强制退出两种情况。

2. 自愿退出:合伙人可向审查机构提出退出申请,经审查机构批准后,其合伙人资格终止。

3. 强制退出:如合伙人违反相关规定,审查机构可强制终止其合伙人资格。

五、

设立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合伙人资格的限制犹如一把无形的剑,时刻提醒着投资者们。了解这些限制,有助于投资者在设立私募基金时,避免触礁沉船。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在选择合伙人时,务必严格审查其资格,确保合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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