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一家合伙企业,其合伙人持股平台为甲公司。甲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乙、丙、丁三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乙、丙、丁三人分别持有甲公司30%、40%、30%的股权。甲公司主要从事股权激励业务,为员工提供股权激励方案。近年来,乙合伙人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并要求退伙。<
二、仲裁请求
乙合伙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
1. 甲公司按照股权比例退还乙合伙人持有的甲公司30%的股权;
2. 甲公司支付乙合伙人因离职而产生的股权激励损失赔偿;
3. 甲公司支付乙合伙人因离职而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三、仲裁委员会审理
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本案,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股权比例、股权激励损失赔偿、其他相关费用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四、仲裁裁决
经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如下裁决:
1. 甲公司应按照乙合伙人持有的甲公司30%的股权比例,退还乙合伙人相应的股权;
2. 甲公司应支付乙合伙人因离职而产生的股权激励损失赔偿,具体金额为人民币XX万元;
3. 甲公司应支付乙合伙人因离职而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具体金额为人民币XX万元。
五、裁决依据
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乙合伙人作为甲公司的合伙人,享有相应的股权权益。乙合伙人提出离职并退伙,甲公司应按照股权比例退还乙合伙人持有的股权。乙合伙人因离职而产生的股权激励损失赔偿和其他相关费用,甲公司也应依法承担。
六、裁决结果
本案裁决后,甲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符合法律规定,判决维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七、案件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伙人持股平台离职退伙的股权激励仲裁案件。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在股权激励过程中,合伙人离职退伙的处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障。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股权激励制度,以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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