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平台解散退股款争议在资本市场中并不少见,由于涉及多方利益,往往容易引发纠纷。在处理这类争议时,执行异议期限的延长成为关键问题。本文将探讨持股平台解散退股款争议调解执行异议期限延长的依据。<
持股平台是指投资者通过设立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以该实体的名义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从而实现投资目的的一种方式。当持股平台解散时,退股款的分配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这些争议可能涉及股权比例、分红权益、债务承担等方面。
执行异议期限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异议期限一般为15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执行异议期限可以延长。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该权利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二)当事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但该权利主张尚未经过诉讼程序确认的;
(三)当事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但该权利主张涉及第三人利益的。
1. 当事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但该权利主张尚未经过诉讼程序确认的;
2. 当事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但该权利主张涉及第三人利益的;
3. 当事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
1. 当事人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
2. 执行法院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查;
3. 根据审查结果,执行法院作出是否延长执行异议期限的裁定。
1. 执行异议期限延长后,当事人应当在新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2. 如果当事人未在新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执行程序将继续进行;
3. 如果当事人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将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
持股平台解散退股款争议调解执行异议期限延长的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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