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私募基金市场的快速发展,基金合同纠纷日益增多。为了规范私募基金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私募基金交易管理办法》。本文将围绕该办法对基金合同纠纷调解协议终止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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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解协议终止的条件
1. 协议到期
调解协议的终止首先取决于协议本身的期限。一旦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调解协议自然终止。这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定合同期限。
2. 协议解除
在协议期限内,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调解协议。解除协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当事人自愿解除;
- 解除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
- 解除协议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 协议无效
调解协议无效是指协议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私募基金交易管理办法》,以下情形下调解协议无效:
- 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
- 协议内容违反公序良俗;
- 协议内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 协议内容违反公平原则。
4. 协议被撤销
调解协议被撤销是指协议在成立后,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原因,被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根据《私募基金交易管理办法》,以下情形下调解协议可以被撤销:
-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 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
- 协议内容违反公序良俗;
- 协议内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 协议内容违反公平原则。
二、调解协议终止的法律后果
1. 纠纷重新启动
调解协议终止后,当事人可以重新启动纠纷解决程序,如诉讼或仲裁。调解协议中的约定不再具有约束力。
2. 责任承担
调解协议终止后,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证据效力
调解协议终止后,调解协议中的证据效力将受到影响。当事人需重新收集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4. 诉讼时效
调解协议终止后,当事人需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或仲裁。若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将丧失胜诉权。
三、
私募基金交易管理办法对基金合同纠纷调解协议终止的规定,旨在规范私募基金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这也为我国私募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上海加喜财税相关服务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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